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沈兴召、桐乡上福米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21)浙0483破申32号
受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15
案例内容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32号

申请人:沈兴召,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申请人:桐乡上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石山头村南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3KH7A。

法定代表人:赵国,执行董事。

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沈兴召以被申请人桐乡上福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9月22日,本院执行部门经审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24日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同年9月26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上福公司送达破产异议通知书,上福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桐乡上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桐乡市洲泉镇石山头村南松组,法定代表人赵国,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为于淑华(占95%,认缴出资额19万元)、赵国(占5%,认缴出资额1万元)。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经营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大米、玉米的加工、批发及零售。登记机关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浙0483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桐乡上福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兴召损失191762.56元……”本院在对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暂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初步查明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在案的到期债务。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