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破17号
(2020)吉01破17号之一
北京鼎元长通投资有限公司以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21年1月6日召开了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吉林省广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表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11月17日负债总额;截止到2020年11月17日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货币资金账面金额。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5日停止营业至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现有状况不具备经营条件,停业后多年内投资方没有投资或者对外融资继续经营的行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没有能力通过经营行为清偿债务;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现有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案件21件,执行立案时间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执行法院对全部执行案件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吉林柏睿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评估基准日资产。
另查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无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多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本院应当认定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无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无进行破产重整及和解的可能。因此,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宣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