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晋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三友等763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杜三友,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李立有,男。
诉讼代表人:胡高荣,男。
诉讼代表人:杨承忠,男。
诉讼代表人:成引龙,男。
上诉人杜三友等763人因诉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汾市破产企业托管中心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临汾市人民政府临政函(2012)154号及临政函(2013)152号文件,该两个文件属于临汾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意见,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增发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事项,根据2004年6月山西省劳社厅下发晋劳社厅发(2004)152号文件和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的规定内容,属于企业发放,行政机关并无给付义务,且属于政策调整的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