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晋行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林县糖酒副食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柳林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5层。
负责人:贾四勇,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梁艳香,女,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柳林县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平,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刚,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自强,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柳林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武跃飞,县长。
上诉人柳林县糖酒副食公司破产清算组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