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乔星、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其他裁定书
文号:
(2021)晋清终3号
受理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2-10
案例内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清终3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乔星,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悦,山西综合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朝阳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乔润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朴梅,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上诉人乔星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王朴梅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星及其诉讼代理人康悦,被上诉人王朴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星上诉请求:依法对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与理由: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6月25日,股东乔润生死亡,遗嘱中写明其去世后名下财产由其儿子乔星一人继承,由董丽影、乔明星共同监管。因此,上诉人乔星的股东身份是可以确定的,具有公司清算申请人资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上诉人王朴答辩称,上诉人乔星不具备申请公司清算的主体资格,不同意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审法院查明: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1998年1月15日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16万元人民币,股东乔润生、王朴梅分别出资286万元、30万元,均已实缴出资,,住所地太原市朝阳新区**楼****经营范围为焦炭运销、批发零售化工产品(除火工及化学危险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建材、汽车(除小轿车)及配件、金属结构件制造、铆焊加工、汽车保养、装演、清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乔润生。2010年12月22日,山西永胜焦化运销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6月25日,乔润生死亡。乔星向该院提供的遗嘱写明,乔润生去逝后,其名下所有财产由其儿子乔星一人继承,由董丽影、乔明星共同监管。另查明,乔润生遗产继承纠纷已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处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