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民辖2号
申请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侧,日照电厂北侧(山后一村)。
法定代表人:张兵,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申请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诉称,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破产还债;申请人具有非常大的重整优势,与多家潜在重整方进行协商,破产重整有利于社会稳定。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已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且经市、区两级政府协调,对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要求整体考虑,该院单独受理申请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不利于该企业的重整,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已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申请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作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其破产重整应与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整体考虑,故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