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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岳洲、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鲁11执复45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岳洲,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玉洁,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道18层18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307522057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巨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12号楼(一层)1020室。

复议申请人张岳洲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法院)(2021)鲁1103执异5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岚山区法院查明,2020年10月22日,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企业管理人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核电11637994股股票(股票代码002366)。2020年10月27日,由买受人张岳洲以4374.4892万元竞得。2020年10月29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向管理人交付拍卖成交款,管理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该院申请裁定上述股票归买受人张岳洲所有。岚山区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7)鲁1103破1、3、4号之五十七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66)11637994股股票归买受人张岳洲所有,该院同时裁定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冻结。2020年11月3日,该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将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核电(证券账号号码0800××××5879,证券代码002366)11367994股股票及红利2441695.7元过户至买受人张岳洲(证券账户号:0088××××4352,托管单元号:266500)名下。巨铭合伙企业针对该院将红利2441695.7元过户至张岳洲提出异议,认为上述红利并不属于挂牌拍卖的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向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企业管理人进行核实,管理人称案涉股票的拍卖系管理人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拍卖,关于股票定价,为避免市场异常波动对股价公允性的影响,第一次挂牌以挂牌截止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作为起拍价,第一次挂牌流拍的以第二次挂牌截止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起拍价,案涉股票以二拍价成交。成交后,管理人提交的解封及过户申请均为股票本身,对于证券账户内的二百余万元,2020年11月8日,管理人以其属于破产重整财产为由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法院将其扣划至管理人账户。另查明,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红利产生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从巨铭合伙企业提交的证券冻结变更信息来看,案涉证券账户自2015年至2020年存在持续冻结。证券司法执行要求明细单中记载该2441695.7元为“红利/本金”。2020年11月9日,巨铭合伙企业以张岳洲不当占有巨铭合伙企业台海核电股票红利为由向该院申请对张岳洲的相应资金采取冻结、扣划的保全措施,该院分别作出(2017)鲁1103破1、3、4号之六十、(2017)鲁1103破1、3、4号之六十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9日、11日冻结了张岳洲在交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账户6226××××1457)存款83708.22元,扣划张岳洲在中国工商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账户6222××××3706)资金2357987.05元至该院账户,后张岳洲针对保全裁定向该院提起复议,该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其复议请求。2020年11月22日,巨铭合伙企业以不当得利之诉将张岳洲诉至该院,2020年12月7日,该院依法将该案移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1665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巨铭合伙企业系对执行过户时的过户标的范围产生争议,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述裁定已生效。2021年8月18日,巨铭合伙企业向岚山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张岳洲占有的台海核电股票分红2441965.77元(或等额资金)执行返还给巨铭合伙企业,并在执行完毕前,继续保持对张岳洲2441695.77元资金的保全措施。张岳洲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张岳洲银行存款2441695.77元的保全措施。该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双方发出通知,告知双方,该院已对双方争议以执行异议立案受理,待案件审理完毕,双方争议涉及的执行行为被相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后再予处理。

岚山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能否以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受理;2.案涉争议资金应当归谁所有,该院在执行股票过户过程中将案涉资金一并过户是否存在执行行为违法。

对于上述第一项争议焦点,案涉争议标的系张岳洲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拍卖竞得原由巨铭合伙企业持有的台海核电11637944股股票后,经由该院执行股票过户时一并取得,该案的争议在于案涉股票红利是否属于应予过户的标的范围,因破产案件属于综合性司法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就破产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且案涉争议发生在破产重整程序过程中,并非发生在程序终结之后,故巨铭合伙企业有权提起执行异议。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巨铭合伙企业主张案涉红利属于被拍卖股票的附属权益,为请求分配红利资金的债权请求权,应随股票的拍卖一并处置。对此,该院认为,案涉红利款项均为2020年之前产生并存在于巨铭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中,该款项未能提取到巨铭合伙企业的其他账户中的原因系因司法冻结,上述款项实际应属于股票红利权益分派完毕后的分红资金,并非为未分配的红利权益,该款项系独立存在于证券账户中的资金,并非依附于股票而存在的权益,巨铭合伙企业所主张的红利权益应属尚未兑现的具有债权性质的分红请求权,显然与案涉争议款项性质不同。此外,管理人从委托相关机构挂牌拍卖至申请法院冻结及过户,已明确载明标的为股票,并不包含案涉红利资金,案涉股票的拍卖定价亦参照股票市场价格进行,其中并未涉及已存在于证券账户中的分红资金。管理人在查明巨铭合伙企业证券中存在的案涉红利资金后亦向法院申请将其作为重整资金扣划至管理人账户,由此来看,案涉股票从挂牌拍卖至过户,标的范围清楚具体,该院已按照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17)鲁1103破1、3、4号之五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案涉股票归买受人张岳洲所有,亦应按照相应的标的范围执行过户手续。该院在执行案涉股票过户程序中超出应予以过户的标的范围将诉争资金一并过户至张岳洲名下,存在执行行为违法,应予纠正。巨铭合伙企业主张在2441695.77元的范围内扣划张岳洲被法院冻结的台海核电股票分红款,不足部分,要求张岳洲返还,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应由破产程序依法处理。岚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该院(2017)鲁1103破1、3、4号之五十七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号码为0800××××5879的证券账户中2441695.77元款项的协助办理事项;二、驳回浙江海宁巨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张岳洲向本院申请复议:岚山区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违反公司、证券、破产法律原则和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岚山区法院(2021)鲁11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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