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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大为、江桂芝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规划局、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日照华德企业集团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原审第三人日照开发区通联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日照联森木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土地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6)鲁11行终71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04-2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1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大为,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桂芝,女。

委托代理人宋大为,男。

委托代理人宋佩远,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刘星泰,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民,男,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

委托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规划局,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承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齐立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波,男,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德企业集团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于海中,组长。

原审第三人日照开发区通联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郑世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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