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1行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大为,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桂芝,女。
委托代理人宋大为,男。
委托代理人宋佩远,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刘星泰,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民,男,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
委托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规划局,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承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齐立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波,男,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德企业集团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于海中,组长。
原审第三人日照开发区通联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郑世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