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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慧娟、刘伟传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鲁10民申408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2-24
案例内容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申408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邵慧娟,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刘伟传,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家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家河社区润河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波,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政,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曲家河村西成大路**楼

诉讼代表人: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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