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中际,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付方,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呈,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霞,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号。
诉讼代表人:冯鑫,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苏中际、王付方因与被申请人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