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再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清算工作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三路**。
负责人:崔亦平,组长。
再审申请人王健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清算工作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