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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5)鲁执复字第160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12-11
案例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鲁执复字第160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33号自来水大厦十层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任柏青,组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吉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范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夏,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煜峰,系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山东华海船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华海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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