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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生、马营贵与马营贵、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供销社破产还债清算组排除妨害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5)鲁民申字第31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08-04
案例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可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世良。

委托代理人:王申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营贵,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供销社破产还债清算组。

负责人:张波,组长。

再审申请人王可生因与被申请人马营贵、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供销社破产还债清算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可生申请再审称:其是1995年1月10日在房家村村委取得土地所有权,并于同年3月6日建造房屋居住使用至今,在建造房屋划线时,房家村委成员、房管办、供销社主任等多位干部均在场见证,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侵权行为。马营贵购得供销社所属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在其地基上建房,无权向北扩建,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相邻权。马营贵私自从供销社购得土地,其所持有的土地证等证明材料均系造假,原审法院不应支持。请求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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