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可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世良。
委托代理人:王申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营贵,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供销社破产还债清算组。
负责人:张波,组长。
再审申请人王可生因与被申请人马营贵、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供销社破产还债清算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可生申请再审称:其是1995年1月10日在房家村村委取得土地所有权,并于同年3月6日建造房屋居住使用至今,在建造房屋划线时,房家村委成员、房管办、供销社主任等多位干部均在场见证,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侵权行为。马营贵购得供销社所属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在其地基上建房,无权向北扩建,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相邻权。马营贵私自从供销社购得土地,其所持有的土地证等证明材料均系造假,原审法院不应支持。请求依法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