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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恃文与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批准重整裁定
文号:
(2020)渝0116破7号之一
受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0-19
案例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破7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春梅。

2021年7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整计划草案经普通债权组、劣后债权组表决通过,虽然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均获得全额清偿,利益得到了保障,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符合法定可批准的条件,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21年4月28日,在本案召开的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设置有税金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劣后债权组、出资人组进行了分组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劣后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与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沟通协商后进行了第二次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无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分三年全额清偿。出资人权益和股权价值为0,将出资人股权调整为0。

另查明,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20余万元的破产财产,有1.8亿余元的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共有四个表决组,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本案中,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和股权价值为0,为引进投资人,帮助公司清偿债务,获得新生,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0,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也挽救了企业,并未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其调整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又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若重整计划得以执行,债务人得以存续,将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该重整计划草案并未损害反对者的利益,清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提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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