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破2号之六
申请人: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22日,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根据《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19年8月6日,本院裁定宣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月13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按分配方案分配完结,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