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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张晓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渝0116执1248号
受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4-27
案例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FFC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G717008280。

负责人:徐丽霞,该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晓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华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张晓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5478.1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已于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津区房屋两套,但均属轮候查封;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资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235478.13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1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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