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3行终40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淅川县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原淅川县万客来供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俊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国伟,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淅川县供销社楚都购物中心破产还债清算组。
负责人石建国,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贾继业,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红忠,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淅川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成群,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淅川县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淅川县供销社楚都购物中心破产还债清算组及一审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淅川县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俊伟、马国伟,被上诉人淅川县供销社楚都购物中心破产还债清算组委托代理人贾继业,一审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梁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