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13行终1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野县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华锋,破产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彭振怀,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日,住河南省新野县。
一审第三人范荣霞,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5日,住新野县,系彭振怀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