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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厂破产管理人、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7)豫13行终148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01-01
案例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13行终1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野县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华锋,破产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海涛,新野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彭振怀,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日,住河南省新野县。

一审第三人范荣霞,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5日,住新野县,系彭振怀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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