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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荣霞、新野县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厂破产管理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8)豫13行终30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7-04
案例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3行终3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范荣霞,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5日,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闫英君,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6日,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野县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厂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张华峰,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松柳,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彭振怀,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日,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闫英君,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范荣霞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农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厂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面粉厂破产管理人)及一审被告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彭振怀为村镇规划许可纠纷一案,范荣霞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9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荣霞委托代理人闫英君、白德坡,被上诉人面粉厂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刘震钟,一审被告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松柳及一审第三人彭振怀委托代理人闫英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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