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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宏、卞静等申请破产重整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6)苏民申2321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09-22
案例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2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思宏。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卞静。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葛兆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廖善文。

刘思宏、卞静、葛兆海、廖善文(以下简称刘思宏等四人)申请新沂市北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北方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徐商破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思宏等四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9月12日,刘思宏等四人以被申请人新沂北方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新沂北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转交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查。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新沂北方公司分别向以下简称刘思宏等四人借款,后一直未还。新沂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健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于2012年11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流入新沂北方公司及新沂市北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公司的建设及经营。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下简称刘思宏等四人与新沂北方公司之间系借贷关系,而新沂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健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流入了新沂北方公司,故以下简称刘思宏等四人申请对新沂北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新商破(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对以下简称刘思宏等四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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