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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梅与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陈宗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苏执复65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4-18
案例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执复6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熊小梅,女,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负责人:古成荣,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陈宗建,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复议申请人熊小梅因申请执行人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陈宗建追缴出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2019)苏10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陈宗建追缴出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苏民终502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宗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缴纳出资款900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陈宗建未履行义务,扬州中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扬州中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继续查封陈宗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与××路交汇处东北侧(盛世鹏程花园2号楼25B)房地产[产权证号:3000427502],并于2018年10月10日裁定拍卖案涉房产。案涉房产建筑面积118.67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宗建和熊小梅名下,其中熊小梅占50%产权。

熊小梅向扬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请求裁定停止对深圳市盛世鹏程花园2号楼25B房产的执行程序。具体理由:1、熊小梅是被执行人陈宗建之妻,案涉房产是夫妻共有产权。拍卖案涉房产,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熊小梅不是执行依据案件的当事人,所涉债务是被执行人陈宗建个人债务,不能违法执行熊小梅的财产。3、案涉房产是熊小梅唯一住房,系保证生活及抚养子女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被拍卖则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基本生存权益。4、陈宗建已经于2016年8月7日将其持有的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案件尚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对本案造成重大影响。

2019年1月11日,扬州中院作出(2019)苏10执异3号执行裁定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陈宗建名下房产采取执行处置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产是被执行人与其妻熊小梅的共同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陈宗建享有的份额进行执行处置。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后进行处分,则直接将财产分割后处置;如果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后减损价值的,应当整体处分,拍卖处置后的变价款保留案外共有权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本案所涉房产系成套住房不能分割,整体处置并无不当。熊小梅不是本案被执行人,该院将在变价款中保留异议人的份额部分,并将异议人产权所占份额部分变价款移交给熊小梅,故该院拍卖行为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共有权人熊小梅对案涉房产具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且如熊小梅竞买成交仅需支付被执行人陈宗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至于熊小梅所称陈宗建已经于2016年8月7日将其持有的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案件情况,与本案执行无涉。综上,熊小梅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小梅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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