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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丽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赣民申1603号
受理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03
案例内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丽香,女,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铃,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蔡丽香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终2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丽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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