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瞿晓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徐绍荣,破产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阿特斯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下称赛维破产清算组)破产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苏州阿特斯公司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初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其关联的《多晶硅片供应合约》是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执恢字第18号裁定书认可和确认的,该裁定依法终结了(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452号裁决书的执行,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效的情况下,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没有法律依据;(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452号裁决书产生的债权,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任何放弃债权的行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赛维破产清算组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