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郭建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
被执行人: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976619-5。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46844-7。
法定代表人:张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破产管理人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安中院)在执行郭建喜与张春艳、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破产管理人不服该院(2014)吉中执字第45-3号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以(2016)赣08执异7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吉安中院查明:郭建喜与张春艳、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审理后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张春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喜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其利息(截止2011年11月21日利息为12万元,该利息已偿还7万元,尚欠5万元。自2011年11月22日起165万元本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郭建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55元,由被告张春艳、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共同负担。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主持调解后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赣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张春艳偿还郭建喜借款本息共计270万元。于2014年7月1日前偿还90万元,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郭建喜剩余本息180万元;2、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对第1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张春艳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因张春艳、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未按本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郭建喜于2014年7月7日向吉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该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4年8月4日,经郭建喜申请,该院就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厂房和土地予以对外委托评估。2014年9月29日,该院收到江西省地源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赣地源〔2014〕(吉估)字第2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显示,对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证号为泰国用(2006)字第0336号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为239.73万元,对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地上建筑物估价为217.69万元。2015年3月13日,江西省地源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院移送评估的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的房产、土地等作出了补充报告,确定最终评估价为555.37万元。2015年7月24日,该院依法委托吉安市神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申请执行人郭建喜以5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7月28日,郭建喜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因其与被执行人张春艳、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就该执行案件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存在争议,需延缓支付剩余竞拍成交款。2015年8月、2015年10月和2015年11月,郭建喜分三次向该院交纳了剩余竞拍成交款共计2262660元。2015年12月3日,该院向郭建喜直接送达(2014)吉中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一、被执行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房产证号:泰府字第××号、泰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06)字第××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即申请执行人郭建喜所有。被执行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房产证号:泰府字第××号、泰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06)字第××号】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郭建喜时转移。二、买受人郭建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吉安中院还分别向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和泰和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2014)吉中执字第4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被执行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厂房【房产证号:泰府字第××号、泰府字第××号】房产所有权和被执行人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国用(2006)字第0336号】过户至买受人郭建喜名下。因泰和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的两起执行案件,应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该院将扣除拍卖佣金和本案执行费后的2187177.52元剩余拍卖款支付给了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0日,该院作出(2014)吉中执字第45-3号执行裁定书,对郭建喜申请执行张春艳、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终结执行。
另查明,林彩霞与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泰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经林彩霞申请,2015年6月15日,该案由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同年7月2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向吉安中院提交了《报请参与分配函》,要求就泰和县工业园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案和林彩霞申请执行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江西奥荣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参与分配。同日,林彩霞又以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资不抵债为由,向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进行破产清算。同年8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民破(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受理林彩霞对泰和县奥欣金属制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但该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直到本案结案前,都没有确定管理人(2016年1月确定破产管理人),也没有向吉安中院发函要求移交拍卖成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