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赣民再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爱华,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代理人:廖梦祥,女,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现住天津市河**,系廖爱华之女。
委托代理人:孙恒国,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远达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科环东路**。
负责人:喻国杰,该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忠平,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振华,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廖爱华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远达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远达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余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赣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爱华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10月5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405-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廖爱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恒国,被申请人远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忠平、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期间,原告于2008年1月25日、5月23日向破产清算组申报了7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7754164元,其中本金5285600元,利息2468564元。经审核,清算组于2011年3月28日向原告发出《债权审核确认通知书》,对原告申报债权中的4笔予以认定,合计债权总额为1973600元,对原告申报的第5笔债权(本金275万元,利息1420250元,合计4170250元)、第6笔债权(本金180000元,利息26686元,合计206686元)第7笔债权(本金382000元,利息200229元,合计582229元)不予认定。收到通知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另查明,2003年4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告为港澳侨投资企业。同年5月13日,被告在新余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严振兴,注册资本2950万元,经营范围为教育投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范围内)。被告成立后,在新余市××湖区河下镇购地建房办学。2005年5月10日,新余市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被告成立下属机构江西远方学校,办学类型为基础教育,有效期6年。因举债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学校开办数月即停办。此后,被告处于瘫痪状态,营业执照被吊销。2007年12月,被告向该院申请破产。经审查认为,被告已经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于2008年4月18日裁定宣告被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远达公司信访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设立的远达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