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破8号之七
申请人: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11月23日,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根据《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进行了分配。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4月9日,本院裁定宣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1月3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按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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