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25号
申请人:宁波太平洋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40914973。
法定代表人:胡敏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鸣,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桐乡市国汇时代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中路时代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7988886E。
法定代表人:钟凤满,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波太平洋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百货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国汇时代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汇时代广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国汇时代广场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破产异议通知等文书,国汇时代广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也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国汇时代广场公司于2004年10月19日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曾用名桐乡市睿宇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桐乡时代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广场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变更现名。股东为浙江豪仕登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百货、日用品(除烟花爆竹)、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电产品(除九座以下乘用车)、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珠宝饰品、钟表、照相器材、文具用品等。浙江豪仕登投资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豪仕登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一案目前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