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破3号之五
申请人:重庆满怀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8日,重庆满怀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依据本院裁定认可的《重庆满怀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已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剩余破产财产因诉讼未决,尚未达到分配条件,管理人已就特定资产进行提存,待诉讼终结后将按照分配方案予以分配。为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现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重庆市江津区弘山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主要事项执行完毕,符合终结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满怀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