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21号
申请人:桐乡市夏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加州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07329206K。
法定代表人:夏建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兴臭豆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永越大道****用代码91330483MA2B9E6R78。
法定代表人:吴雪镇,执行董事。
申请人桐乡市夏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冬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臭豆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臭豆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臭豆豆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破产异议通知等文书,臭豆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夏冬公司诉臭豆豆公司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浙048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臭豆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冬公司装修费、设计费共计304500元;二、驳回夏冬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由夏冬公司负担928元,臭豆豆公司负担2934元。臭豆豆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浙04民终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申请人夏冬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臭豆豆公司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经执行调查,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