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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镇平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20)豫13行终119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22
案例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3行终1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杨戈坪,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范海川,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乾忠,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上诉人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上诉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孙乾忠为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4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11月28日,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当时名称为镇平县土地管理局)为孙乾忠颁发了坐落为中山大街西段北侧(曲轴厂东侧),土地所有权人为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人为孙乾忠,地号为1-12-27-(63),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面积为120.00M2的[2001]第012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一审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原属河南镇平县曲轴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涉及原河南镇平县曲轴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及相关权利,应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行使。现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原告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理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诉称,知道被告的办证行为是2019年10月份,被告辩称,原告应该早就知道该办证行为。2001年3月16日,镇平曲轴有限公司在给县“两会”办、土地局的函中写明:我公司院内中心路以东、车间以南、集资楼以北、东临小店村土地5200平方米已经法院判决,处置给县造型材料公司,请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加盖有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的公章。2001年8月22日,县“两会”办在回函中写明:同意将曲轴厂院内土地按法院判决,过户给县造型材料公司姜志清所有,同时加盖有县“两会”办的公章。据此,应该认定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在2001年已经同意将公司土地5200平方米处置给县造型材料公司,并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另外,在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在2001年10月31日的地籍调查表(第2页)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第17页)上,均加盖有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公章。据此,应当认定原告知道并且同意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给第三人孙乾忠进行土地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在18年之后,即2019年11月19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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