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30号
申请人:桐乡市崇福伟中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腾家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L10187414C。
法定代表人:林少英。
委托代理人:徐广科,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桐乡宇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留良新桥村皇过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GKXP5P。
法定代表人:夏兆琴。
2021年9月6日,申请人桐乡市崇福伟中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中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宇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宇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9月14日,本院执行部门经审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于同年9月22日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同年9月26日通过公告方式向宇洋公司送达破产异议通知书,宇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