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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5)岳中行初字第74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11-09
案例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岳中行初字第74号

原告汨罗市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卢玲,该市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汨罗市罗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石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薇,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汨罗市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及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违法和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汨罗市新东方特种环氧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伍琼,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玲,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曾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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