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俊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湘06执复2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18
案例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儒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园,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俊龙,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纯贤,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良,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翰公司)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湘法院)(2020)湘0682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博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园、申请执行人陈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良、申请执行人陈纯贤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临湘法院查明,关于陈俊龙与博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068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确认博翰公司欠陈俊龙租金480万元,该债务为博翰公司破产共益债务,由博翰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清偿。关于陈纯贤与博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湘068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确认陈纯贤的物料损失1217949.25元系博翰公司破产共益债务,由博翰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清偿。陈俊龙、陈纯贤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682执1276号和(2020)湘0682执1277号。同日,本院向博翰公司发出(2020)湘0682执1276号和(2020)湘0682执127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博翰公司偿还陈俊龙、陈纯贤上述破产共益债务。

临湘法院认为,在同一案件中,共益债务的处理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区别对待。博翰公司辩称兴同公司已抵扣共益债务1400万元。同理,陈俊龙、陈纯贤申请执行其共益债务也在情理之中。博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院执行博翰公司的财产,属于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博翰公司认为共益债务的清偿不得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权清偿原则,陈俊龙、陈纯贤申请强制执行的共益债务,实际清偿率为零。此辩解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此辩解意见是否成立,应由审理博翰公司破产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因此,异议人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异议申请。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