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执复2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焕辉,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花向阳,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吴勇刚,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明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绍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复议申请人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博大破产管理人)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溪法院)(2019)湘0603执异3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溪法院查明,该院于2012年8月28日裁定,冻结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罗绍荣的工程款700000元。并于同日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杨继安签收。2013年5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为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楼区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向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2015)楼民初字第2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罗绍荣债权分配款430000元)。云溪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送达(2017)湘0603执1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罗绍荣债权分配款770000元)。楼区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在博大破产管理人处提取罗绍荣分配款320000元。云溪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送达博大破产管理人(2019)湘0603执恢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罗绍荣债权分配款700000元)。博大破产管理人未履行云溪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义务,并对《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异议。
云溪法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认为博大破产管理人不是异议人的问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本案中博大破产管理人是异议人。异议人对《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履行的理由主要为博大破产管理人当时未成立,不是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接收主体,博大破产管理人无义务按该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执行,再,债权额度至今没有裁定予以确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分配比例至今也没有作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的来源系该院2012年8月28日裁定,冻结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罗绍荣的工程款700000元。该裁定是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收,对冻结金额说明认可并确定债权已经到期。2013年5月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为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因此,博大破产管理人是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接收主体,博大破产管理人有义务按该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执行。关于债权额度至今没有裁定予以确认的问题,楼区法院的裁定予以了执行,该院当然的认为债权额度予以了确定。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博大破产管理人的执行异议。
博大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本案中,针对被执行人罗绍荣,博大破产管理人先后收到楼区法院及云溪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份,按时间顺序依次为:其一,罗绍荣因与申请执行人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楼区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向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2015)楼民初字第293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博大破产管理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的债权清偿款43万元。后楼区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向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2015)楼执字第1811号《协助执行通知》及2017年7月7日向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2017)湘0602执恢232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博大破产管理人协助提取被执行人罗绍荣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的债权清偿款38万元。其二,被执行人罗绍荣因与申请执行人姚明亮、周坤炎、李德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云溪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向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2015)云执字第12号、199号、1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博大破产管理人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的债权清偿款77万元。其三,被执行人罗绍荣因与申请执行人花向阳、吴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溪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2019)湘0603执恢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博大破产管理人协助提取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的债权清偿款70万元。且《通知书》中提出:如博大破产管理人在收到(2019)湘0603执恢80号《协助执行通知》后十日内,未能协助云溪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的债权清偿款70万元,云溪法院将对博大破产管理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客观事实是: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已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为:建筑优先债权83万,普通债权33.2万。既算被执行人罗绍荣的建筑优先债权能百分之百得到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按16%(管理人预估,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为准)计算,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预计可分得的清偿款为88.312万元(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为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博大破产管理人在先协助楼区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罗绍荣在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的债权清偿款38万元后,被执行人罗绍荣的剩余债权清偿款50.312万元,博大破产管理人应按云溪法院(2017)湘0603执153号《协助执行通知》支付给云溪法院。至于云溪法院2019年8月26日对博大破产管理人送达的(2019)湘0603执恢80号《协助执行通知》,则由于被执行人罗绍荣可分得的债权清偿款已被前两个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提取完毕,博大破产管理人已无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