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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兰、郎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最高法民申5923号
受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08
案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晓兰,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郎某,男,200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理人:马晓兰(郎某母亲),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高墙乡段庄村。

诉讼代表人: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张家口市顺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杜翠英,张家口市顺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晓兰、郎某因与被申请人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宏达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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