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晓兰,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郎某,男,200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理人:马晓兰(郎某母亲),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林,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高墙乡段庄村。
诉讼代表人: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张家口市顺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杜翠英,张家口市顺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晓兰、郎某因与被申请人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宏达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