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平,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大容,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呈,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霞,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号。
诉讼代表人:冯鑫,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高平、田大容因与被申请人浙**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