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长兴电机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钢中路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卢晓林,该厂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国信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29号。
负责人:李继贡,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新生,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军,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长兴电机厂(以下简称长兴厂)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国信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印染公司清算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兴厂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且徐州国信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已于2007年6月3日破产终结,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数额不足1亿元,原审法院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印染公司清算组未作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