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19号
申请人: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A幢24楼2401、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1352C。
法定代表人:沈丹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晓辉,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羔羊工业区羔羊路501号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893535。
法定代表人:徐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桥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安洋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破产异议通知等文书,安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