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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21)浙0483破申19号
受理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15
案例内容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破申19号

申请人: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A幢24楼2401、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1352C。

法定代表人:沈丹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晓辉,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羔羊工业区羔羊路501号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893535。

法定代表人:徐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嘉兴市新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桥公司)以被申请人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安洋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破产异议通知等文书,安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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