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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镇平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20)豫13行终118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22
案例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3行终1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杨戈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连生,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范海川,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芮军,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晓勇,男,回族,生于1981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玉瑞,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1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孟彦,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孟彦,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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