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行地由哪里确定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首先,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上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此次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从刑事政策来看,社区矫正的立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这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
(一)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二)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公益劳动方面劳动是我国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受矫正人员必须定时定量地参加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