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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赁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定期租赁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关系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9

  定期租赁合同属于附期限合同的一种类型,主要针对合同生效或者失效进行特别的时间期限约定,对于所附条件与期限之外的情形,合同自行解除不再生效,这样的合同可以提前明确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期租赁合同中所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定期租赁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定期租赁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关系有哪些

  租赁合同特征是怎样的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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