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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追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越权代理被追认后的责任主体是谁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9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越权代理追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越权代理被追认后的责任主体是谁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1、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4、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5、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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