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是不是用行政合同 征地拆迁补偿是不是用行政合同


土地征用协议是土地出让人、土地所有人、承租人为明确其与土地补偿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行政合同。土地征用协议作为一种合同类型,规定了征地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土地征用人、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为明确土地补偿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旨在确立土地征用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拆迁安置协议纠纷管辖属于哪里
(一)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由住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拆迁是指政府部门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征地、拆迁、居民搬迁、劳动力安置等工作。拆迁者是指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实体,而流离失所者是指被拆迁财产的所有者。拆迁者应当对流离失所者进行补偿,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交换的形式提供。
(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住房和其他征用的补偿协议;
3、其他行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如何进行起诉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搬迁案件既存在行政诉讼形式,也存在民事诉讼形式。当受影响的一方不同意赔偿协议时,他们主要诉诸行政诉讼,俗称“公民起诉官员”。另一方面,如果受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购房部门往往会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应优先,但不排除民事诉讼。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为赔偿相关问题提供了更全面的方法,而行政诉讼则提供了有利于一方的举证责任的优势。
此外,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的行政决定。因此,从一开始就将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