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21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
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
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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