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是否涉及财产分割 变更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法律性质


变更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范畴,前者聚焦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后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尽管两者在实务中可能存在间接关联,但法律性质与处理原则截然不同。
变更抚养权是否涉及财产分割
变更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没有必然联系。变更抚养权主要是确定子女的生活归属,主要考量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而财产分割是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因此,变更抚养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分割。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抚养权变更可能会影响财产分割。例如,如果一方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因子女教育等需要对财产进行调整,这可能会与先前的财产分配产生联系。此外,如果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包括: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