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基础诉讼材料


变更抚养权诉讼的核心是通过证据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己方更合适”。为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当事人需系统性准备各类材料,涵盖身份关系证明、对方缺陷证据、己方优势证明及子女意愿表达等。
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包含双方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语和日期。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需详细说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并阐述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身份。
孩子出生证明: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
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以证明婚姻状况和抚养权分配情况。
证据材料:包括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邻居或朋友的证言、医疗证明、伤残鉴定、收入证明等。具体证据材料如下:
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医疗证明。
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证据。
孩子年满八周岁后,其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声明。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工资单等收入证明,证实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