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核心原因


法院对抚养权变更的裁决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终极标准。当现有抚养关系损害子女权益,或出现更优抚养条件时,法律允许通过司法程序调整。
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责任或对子女造成伤害,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如果子女表达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法院会尊重子女的意愿并支持变更抚养权。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如父母的工作变动、居住环境变化等,法院也会考虑支持变更抚养权。
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变更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出发,判断抚养权变更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子女的真实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但也会通过云上法庭等方式核实子女的意愿是否真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