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抚养人有不良行为是否能变更抚养权 如何证明“不良行为”的存在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原抚养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环境。当原抚养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法律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变更抚养权的救济途径。
原抚养人有不良行为是否能变更抚养权
原抚养人有不良行为时,可以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此外,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如果能够证明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成长更有利,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变更请求。例如,如果抚养方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或者对孩子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法院会倾向于支持变更抚养权。
因此,如果原抚养人有不良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非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