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撞了逆向行驶的电瓶车需要负全责吗,机动车扣分依据


对于非机动车辆逆向行驶而发生了车祸,那么执法人员在进行划分责任的时候就会按实际的责任来划分比例,对于逆向行驶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辆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撞到逆向行驶的电动车一般执法人员在算法律责任的时候是可以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从而会按比例来进行赔偿。
机动车扣分依据
第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已经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相关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1.闯红灯:违法的行人处以10元罚款,非机动车处罚50元。
2.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违法的行人处罚5元,非机动车处罚30元。
3.二人共乘:违者罚款10元。
4.非机动车时速超过15公里:罚款50元。
5.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罚款50元。
6.非机动车逆行:罚款20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