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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审判有哪些情形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1

  申请法院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有仲裁的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仲裁的协议,以及还有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再者就是仲裁庭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撤销涉外仲裁审判有哪些情形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涉外仲裁可分为哪几类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这是目前在涉外仲裁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单独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由当事人订立的表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专门协议。当事人在往来函电及其他有关文件中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如通过信件、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系统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也属这类仲裁协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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